(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蒋星剑与江柏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星剑,江柏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蒋星剑。被告:江柏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星剑与被告江柏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