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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蒋星剑与江柏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星剑,江柏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蒋星剑。被告:江柏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星剑与被告江柏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