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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邱连奎、尹桂香等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连奎,尹桂香,曹永霞,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邱连奎,居民。原告尹桂香,居民。原告曹永霞,居民。委托代理人汪信瑜,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曹永霞丈夫。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行政机关负责人周亚东,该镇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孙智华。原告邱连奎、尹桂香、曹永霞诉被告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连奎、尹桂香、曹永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连奎、尹桂香、曹永霞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连奎、尹桂香、曹永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云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