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忠诚与被执行人冯宝财、孙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诚,冯宝财,孙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诚,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冯宝财,男。被执行人:孙素芬,女。本院在执行赵忠诚与冯宝财、孙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