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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玉仙与鲁兰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仙,女,汉族,61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鲁兰俊,男,汉族,46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玉仙申请执行鲁兰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兰俊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