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玉仙与鲁兰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仙,女,汉族,61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鲁兰俊,男,汉族,46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张玉仙申请执行鲁兰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兰俊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