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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灵隔申请执行王金举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隔,王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灵隔,女。被执行人:王金举,男。申请执行人李灵隔申请执行王金举为同居关系小孩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08)镇安民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金举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子营信用社的存款29000元(帐号:86321002500002123,13000元;86321002900003955,1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