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贺海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贺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谢素薇,行长。被执行人贺海萍。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贺海萍(2015)舟定执民字第906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9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