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长波、胡晓光与沈阳汇金苑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波,胡晓光,沈阳汇金苑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林长波,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镇。委托代理人:胡晓光,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镇。原告:胡晓光,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镇。被告:沈阳汇金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李蓓蓓,该公司经理。原告林长波、胡晓光与被告沈阳汇金苑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长波、胡晓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长波、胡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波、胡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长波、胡晓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