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敖志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负责人赵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卫东、顾丽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敖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敖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