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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梁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梁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2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牟果。委托代理人:陈旭耀、郑春艳,该公司职员。被告:梁荣杰,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梁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