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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述臣与周和平、周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臣,周和平,周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88-1号原告周述臣,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和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凤珠,女,1963年2月2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述臣与被告周和平、周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述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述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述臣撤回对被告周凤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