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传霞与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霞,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93号申请人:张传霞,居民。被申请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联通大厦4楼。申请人张传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龙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查封期满后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恒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