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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赵XX,蒋XX,张XX,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北京路康大世纪新村X。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女,X年4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滨海新村X。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园X。委托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蒋XX、张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