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商初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祺化学品有限公司诉桐柏县长城精细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祺化学品有限公司,桐柏县长城精细化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第00046号原告:德清县康祺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横塘路。组织机构代码:76016517-4.法定代表人:黄正,公司经理。被告:桐柏县长城精细化工厂。住所地:桐柏县万和商贸城6单元4楼。组织机构代码:740740047.法定代表人:游明刚,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祺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县长城精细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德清县康祺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