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彬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要求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给付赔偿款共计8587元。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赔偿款8587元。执行费50元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彬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