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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国珍与陈善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章国珍。被执行人陈善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国珍与被执行人陈善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善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善吕缴纳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593元,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善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门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陈善吕所有,本院已裁定查封该车,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故无法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善吕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