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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70号原告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八塘路,组织机构代码×××1-3。法定代表人岑冲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金玉,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18。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超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7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