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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204号原告赵×,女,1987年4月8日出生。被告任×,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