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204号原告赵×,女,1987年4月8日出生。被告任×,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