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保君诉崔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6181744127543)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君,崔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张保君,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光海,男,成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君诉被告崔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保君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