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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0274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永强,系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汽车,要求查封被告陈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捷豹轿车。原告陈某某提供了本人名下的坐落于沙河口区中山路XXX号XX层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XXX车;二、查封被告陈某甲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捷豹轿车;三、查封原告陈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XXX号XX层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解 珺代理审判员  张加兴代理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