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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和爱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和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9号罪犯徐和爱,男,1968月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枫树村。1994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0)长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和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1年10月24日至2022年9月17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成型劳作以来,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和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和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