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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老五、陈磊、陈彤、王保林、王改云诉陈庆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老五,陈磊,陈彤,王保林,王改云,陈庆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老五,男,汉族,1972年。原告:陈磊,男,汉族,生于1996年。原告:陈彤,男,汉族,生于2004年。原告:王保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原告:王改云,女,汉族,生于1945年。被告:陈庆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四层。负责人:王新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老五、陈磊、陈彤、王保林、王改云诉被告陈庆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老五、王保林、王改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庆涛驾驶的豫RC55**小型车辆予以查封或扣押,原告陈老五、王保林、王改云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老五、王保林、王改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庆涛驾驶的豫RC55**小型车辆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