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斌与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张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牛栏前村天宫国际安防电子广场9楼C1006,组织机构代码078006496。法定代表人雍婷。被告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桂花村企坪坑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73874。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深圳市泰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万德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150315.X)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子予(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