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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传政与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政,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22号原告:孙传政,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瑜,濉溪县铁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刘东照。委托代理人:孙继新,农民。原告孙传政与被告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3日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红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瑜、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继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传政诉称:张庄村委会在1999年建盖大队部时,向孙传政借款20000元,2011年8月4日,张庄村委会给孙传政结算后,将结算结果给孙传政出具结算证明,此后,孙传政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庄村委会偿还欠款63000元。张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孙继新辩称:我不知道其中的事情。经审理查明:张庄村委会在1999年建村委会办公房屋时,向孙传政借款20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2011年8月4日,张庄村委会给孙传政结算后,将结算结果给孙传政出具结算证明,证明欠孙传政本息63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张庄村民委员会为建办公房屋向孙传政借款20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张庄村委会出具的结算证明在卷佐证,应予认定,张庄村委会应予承担责任。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付欠原告孙传政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濉溪县铁佛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