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静波与刘小琴、尚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波,刘小琴,尚家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宋静波。被告刘小琴,1984年1月10日。被告尚家仁。原告宋静波诉被告刘小琴、尚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宋静波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原告宋静波。本院认为,原告宋静波起诉时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联系原告宋静波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静波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