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静波与刘小琴、尚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静波,刘小琴,尚家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宋静波。被告刘小琴,1984年1月10日。被告尚家仁。原告宋静波诉被告刘小琴、尚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宋静波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原告宋静波。本院认为,原告宋静波起诉时提供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联系原告宋静波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静波承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