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远峰诉阜阳义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峰,阜阳义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01260号原告刘远峰,男,194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委托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义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马翠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向前安徽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远峰诉被告阜阳义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刘远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远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跃宇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