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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8日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子王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系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未能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原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在该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并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王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600元子女抚养费。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8日领取结婚证。XXXX年X月X日生子王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近年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李口镇凌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应当准许离婚。本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好,已分居生活近两年,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对于王乙的抚育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合适,被告赵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5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王乙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被告赵某从2015年6月1日起至王乙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王乙抚育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和公告费6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