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淦陈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淦,陈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雷梦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淦。被告陈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张淦、陈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与被告张淦、陈巍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