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王景坤铁料经销处与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王景坤铁料经销处,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宁津县王景坤铁��经销处住所地宁津县城西外环路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景坤,系该经销处负责人。被告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郝庄村。法定代表人单厚选(曾用名单厚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王景坤铁料经销处诉被告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南皮县巨龙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全自动数控冲床(青岛盛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一台、80吨X2.5米液压机一台、100吨X3.2米液压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