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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青源达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青源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伟,青海旭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青源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青海祁连县央隆乡野马嘴至黑刺沟公路城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即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且合同是否为我公司签订并盖章无法确定真实性。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上诉人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我省海北州祁连县,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毅民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