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军,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朱永军,男。被告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朱永军诉被告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永军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军撤回对被告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朱永军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