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任晓伟与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伟,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任晓伟,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先锋南街****号。被告陈林,男,生于1980年3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长沙坝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伟诉被告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晓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任晓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林:本院受理原告任晓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