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石良镇韩庄村民委员会与金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龙口市石良镇韩庄村民委员会。地址: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永福,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士森,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生国,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石良镇韩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金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石良镇韩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金生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龙口市石良镇韩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德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