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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与刘爱民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刘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法定代表人王满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爱民。申请执行人江西富景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民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15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裁定逐月提取刘爱民工资收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15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