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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李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勇,李双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刘志勇,男,汉族。被告李双虎,男,汉族。原告刘志勇诉被告李双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勇、被告李双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勇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累计还款3000元,现还欠原告1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故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双虎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事实存在,2011年4月、9月我分两次借了原告20000元,原告是以高利贷借给我的,我先后还了他7000元利息,后来原告向我要钱,我让他拉了4000元的煤炭抵欠款,2013年5月15日,原告又向我要钱,扣除之前我两次借款还的利息7000元不算,原告也不再要利息,我还欠原告16000元,当天又还了1000元现金,故我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之后我又陆续还了原告3000元,现在还有12000元未还。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刘志勇现金15000元。借款人李双虎。后被告先后归还原告3000元,现尚有12000元未归还。以上为本案事实。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借条原件一支,被告认可该借条是其出具的,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双虎向原告刘志勇借款事实有借条证实,被告主张该笔借款系高利贷借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异议不予支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于法有据,其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的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双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志勇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双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