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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孙某1,男,193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某2,男,1972年6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凤英,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