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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炎成与王巧晓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炎成,王巧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郑炎成,男,193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王巧晓,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青青,女,系被告王巧晓之女,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原告郑炎成诉被告王巧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炎成、被告王巧晓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青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炎成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2日在云南旅游时,在被告经营的昆明市北京路老滇珠宝商场59号“玺玫珠宝”购得翡翠挂件一枚,成交价为35,000元。原告将饰品带回福建,准备赠送给他人,用软布清洁时,一擦拭,挂件的翠面就发生了破裂内陷。此翡翠挂件为空心结构,中空高低间距约3.2mm,翠片厚约0.6mm,类似于鸡蛋壳,翠片四缘呈弧弯状,向外凸出,背面用较厚的铂金片密封,总重量为5.48g,而翠片不足0.1g。经多方了解查询,原告知悉了这件挂件实际上并非翡翠,而是“铁龙生”,“铁龙生”90年代发现于缅甸龙肯,是翡翠的伴生矿,色绿较艳,但与翡翠相比,铁龙生密度不足,水头欠缺。向来都有无良商家将低端铁龙生切成薄片以增通透,镶嵌金银以欺诈谋利。在淘宝网上,与原告所购的挂件相似的铁龙生饰品,价格仅为千余元。被告在销售这件饰品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售出的商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未作说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对售出的伪劣商品翡翠挂件作退货处理,退还原告货款35,000元,赔偿原告因实现权利而支出的诉讼差旅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收款收据一份,欲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2、挂件照片一组,欲证实翡翠挂件已碎,翠片极薄;3、《宝玉石鉴赏指南》资料部分,欲证实翡翠伪造品的种类共五种,本案属于“制造假皮,即利用优质粘合剂在假料、废石、劣质翡翠等的表面上粘上一层用天然翡翠制作的“皮”;4、用高水铁龙生假冒翡翠的网络资料,欲证实铁龙生俗称“鸡蛋壳”,稍微挤压就会碎裂,实际厚度在0.1毫米至0.6毫米不等,一些不良商家拿来作为高冰种满绿翡翠以谋取暴利;5、铁龙生翡翠吊坠在京东商城的价格为115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郑炎成的申请,本院委托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挂件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的具体事项为:1、挂件绿色材质是否为铁龙生材质;2、挂件绿色材质切片厚度;3、绿色材质是否酸洗、注胶。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本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翡翠。原告郑炎成对这一结论不予认可,质证称铁龙生本身就是劣质翡翠,鉴定未达成委托鉴定的目的,对鉴定结论不应采纳。被告王巧晓结合鉴定结论辩称:原告系经多次询价、看货后才向被告经营的“玺枚珠宝”购买这件翡翠挂件,挂件有鉴定证书,是翡翠(A货),鉴定结论也是翡翠,因此挂件为配钻石镶嵌件,翠面不可能很厚,关于这一点,出售时也已告知原告。被告售出的这件挂件货真价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其辩解提交编号为21183129286的《宝玉石鉴定证书》一份,欲证实涉案挂件的检验结论为翡翠(A货)挂件。原告对此份鉴定证书质证称:经过查询,此份证书在中检质技(北京)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的官网上有记录,但在鉴定证书上没有国家承认的资质认证标志CMA、CAL、CNAL,且在鉴定证书查验中心的官网上查验为“无”,也就是说,该证书有伪造之嫌,应是“批发假证”。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郑炎成于2014年5月2日以3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王巧晓经营的“玺玫珠宝”店购买挂件一件,交易时被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21183129286的中检质技(北京)金银珠宝质量检验中心作出的《宝玉石鉴定证书》一份,检验结论为翡翠(A货)挂件,总质量为5.48g。交易完成后,在原告郑炎成持有该挂件期间,发生翠面碎裂,原告自行称量,翠面厚度为0.6毫米,质量不足0.1g。原告以被告以铁龙生冒充翡翠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请求。诉讼中,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本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翡翠。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针对买卖的标的物是否翡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辞,原告坚称标的物名为翡翠,实为铁龙生,也就是劣质翡翠,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书》以及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证实被告向原告售出的挂件为翡翠。原告虽对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上述两份法律文件的证明力,因此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所购商品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售出的商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未作说明,与上述法律文件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炎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200元,两项共计1000元由原告郑炎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蓉人民陪审员  周蓓蕾人民陪审员  吴兰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