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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国华与南通顺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华,南通顺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石国华。被告南通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法定代表人朱振华,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石国华与被告南通顺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石国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2.5元,由原告石国华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