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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7-2号原告吴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外出无法送达,于2008年7月24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向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名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