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鄂竹溪民初字第00307-2号原告吴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外出无法送达,于2008年7月24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向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名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