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黄才姬、张鸿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沙县长富路西山商贸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7652604-5。法定代表人黄周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明,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黄才姬,女,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张鸿禧,男,汉族,住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才姬、张鸿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才姬、张鸿禧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9210.23元及判决书所确定的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黄才姬、张鸿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才姬、张鸿禧名下位于沙县莲花中路373号房产[房产证号沙房权证字第275**号、土地证号虬国用(2007)第13512**号]。现因上述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阿光审判员姜长生代理审判员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