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瞿庆礼与李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庆礼,李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瞿庆礼,农民。被执行人李廷银,经商。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廷银位于天长市界牌镇南尖村、房产证号为天界字(2007)001号、土地证号为天集建字(2007)001号的房地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廷银在天长市天东粮油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李廷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