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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谭荣林与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林,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谭荣林,男,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70********。委托代理人刘燕,女,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强,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住济南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原告谭荣林与被告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人保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道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荣林的委托代理人刘燕,被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东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荣林诉称,2015年1月3日22时,李强实际所有的鲁RSU7**号车在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建材厂倒车时,撞在原告所有的鲁RW85**号车上,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严重。原告方拨打了人保济南分公司的报案电话,第三被告方的工作人员查勘了现场,并制作了2份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确定被告的车辆在倒车时撞到原告的车辆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告之到被告方指定的汽修厂拆检、定损。原告方应被告方的要求将车拖至被告方指定的汽修厂拆检、定损,并多次找被告第一被告协商原告的事宜,但第一被告告知原告等待第三被告的信息,由于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原、被告共同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核定原告的车损为76225元,原告的车损虽已确定,但被告方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76225元、鉴定费3500元、拖车费3500元、拆检费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强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是我的司机倒车的时候倒在原告的车辆上,当时报案了,保险公司已出险,拖到公司指定的汽修厂拆检、修理,到修理厂后保险公司与原告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我与原告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了原告的车辆的损失。我方同意合理合法的赔偿。被告人保东营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3日22时,张玉才在驾驶被告李强实际所有的鲁HSU7**号豪泺自卸货车在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建材厂倒车时,撞在原告谭荣林所有的鲁RW85**号北汽福田车上,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随即被告李强拨打了人保济南分公司的报案电话,被告人保济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查勘了现场,并制作了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二份(交强险、商业险各一份),在两份报案记录出险经过一栏中记明“倒车碰停放的北汽福田鲁RW85**号车,本车后部受损,对方右前部受损,无人伤,本车全责,现场,处理经过:刘净:2015年1月3日22时29分40,转调度,王文娟、党平刚”。后原告将该车拖到其指定汽修厂,因保险公司迟迟未能定损,故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共同委托山东交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所有的鲁RW85**号车损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交评字(2015年)第C7号评估结论书,评估意见为:车辆损失总额为76225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3500元、拆检费2800元、拖车费3500元。另查,鲁HSU7**号豪泺自卸货车在被告人保东营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商业险一份,限额100万元。该车登记车主是济南凯翔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李强,张玉才是被告李强雇佣的司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放弃要求被告李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二份,评估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拆检费发票,被告提交的保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的处理意见中表明双方车主对事故无异议,被告李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被告李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强所有的鲁HSU7**号豪泺自卸车货车在被告人保东营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应由被告人保东营口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东营市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谭荣林车辆损失2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谭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谭荣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道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冠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