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增光与高丽华、魏秀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梁增光。被执行人:高丽华。被执行人:魏秀艳。被执行人:寿光圣光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秀艳在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魏秀艳在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资及其他收入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希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