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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2013)州法执字第7-2号杨通莲与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忠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莲,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州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杨通莲,女,苗族,1950年9月28日出生,地址: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委托代理人董艺,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吉首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地址:吉首市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黄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忠平,男,汉族,46岁,现住吉首市雷公坡***号。申请执行人诉精诚公司、黄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2011)州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州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向忠莲执行员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