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常州市鼎鸿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普瑞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常州市鼎鸿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普瑞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文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鼎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刘市组。法定代表人蒋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普瑞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6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吴纪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鼎鸿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普瑞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苏民终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普瑞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之昕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王昊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