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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博涛、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涛,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博涛。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烽。委托代理人沈晨翔,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负责人孙国虎。委托代理人虞斌。委托代理人虞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涛与被告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涛��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博涛负担。审判员  陈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