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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袁某甲,1976年1月27日,徐州市广播电视台职工。被告芦某,某某公司职工。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被告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甲诉称,原被告在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下婚生子袁某乙。开始两人感情不错,后逐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了小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比较暴躁,原告多年忍让,多次劝说,但被告就是不改,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再也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了,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2、婚生子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和原告的感情很好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夫妻过日子都有摩擦和吵闹,孩子还小身体不好,刚经过一场大手术还在恢复期,每三个月到南京复查一次,需要人照顾。而且孩子今年面临上小学,离婚会影响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袁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现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裁判离婚与否的法律标准,但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通常要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诸因素。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原、被告恋爱多年后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婚生子袁某乙尚且年幼,且刚做完一次大手术尚在恢复期,身体状况不好,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父母双方的关爱,离婚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况且,原、被告之间本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双方保持理性的态度,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多试着去发现对方的优点,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本院对以上诸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原告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诉至法院,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因素及十几年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珍惜现有婚姻家庭,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郭奕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