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吴才贵、石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才贵,石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吴才贵,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石文强,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石文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石文强给付32380元(包括380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石文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文强价值3238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亚库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