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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健诉被告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杨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肖健,男,汉族。被告杨邦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健诉被告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健未按本院通知时间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肖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德明审 判 员  冯光建人民陪审员  宋川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