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肖健诉被告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杨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肖健,男,汉族。被告杨邦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健诉被告杨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健未按本院通知时间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肖健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德明审 判 员 冯光建人民陪审员 宋川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