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乞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南宫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6日生长子乞濠硕,2012年8月29日生次子乞濠鑫,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般,从2013年开始被告好逸恶劳的习性日渐暴露,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尽家庭义务,经多方多次劝说无效,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长子乞濠硕由被告抚养,次子乞濠鑫由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价值1万元)债务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身份证明。被告乞某辩称,婚后感情一开始挺好,只是有时候吵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南宫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6月6日生长子乞濠硕,2012年8月29日生次子乞濠鑫,现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一开始挺好。自2014年9月原告在河北省三院做手术回家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并无重大利益冲突,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多家沟通,处理好家庭关系,和好有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贵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