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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上海众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74号原告:上海众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缪文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为江苏省溧阳市,且本案涉案标的额过高,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且该诉讼标的额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霞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